光伏扶贫电站再获政策倾斜

发布时间:2018/4/10

光伏扶贫电站再获政策倾斜。4月9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公布了由能源局与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定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且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电网公司保障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

对于光伏行业普遍头疼的补贴拖欠问题,《办法》规定,光伏扶贫电站在获得补贴方面处于优先序列。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

《办法》提出的保障举措还包括,光伏扶贫电站不参与竞价,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对于光伏扶贫的意义,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早在2016年3月制定的《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在光照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既有利于扩大光伏发电市场,又有利于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是“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方式”。2016年以来,国家及地方层面对光伏扶贫的支持政策频出。

《方法》称,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年内计划下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模约1500万千瓦,惠及约200万建档立卡贫困户。

关于前期建设资金,《办法》提出,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由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电站规模方面,《办法》规定,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此外,县级政府负责落实村级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和用地,场址土地不得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

该《办法》适用于国家“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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